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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czhnig 丨Lv 3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合同被发包方违约解除后,施工方要求赔偿损失,对于完成部分已经发包方确认的工程质保金是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方式等该质保期结束后才能要求发包方支付还是可以要求发包方立即支付?
    +1 2016-03-1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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