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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人去世前曾在无关人前表示过遗产分配的意愿,是否可以作为依据?

    我父亲在老人去世前去世,之后老人曾经跟一些邻居说XX处房产已经分配给我了,但其实并没有,虽然没有在同一天(还没有确切),但是在一个时期跟两个以上的无关人说过。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可以算“口头遗嘱”的范畴?是否能作为法律依据? 北京市

    房产继承 房产 举报

    提问者:成都小房奴

    发布于2016-03-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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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lightment 丨Lv 2
    我国继承法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可见,你说的情况并无遗嘱效力。
    +11 2016-03-08 举报
  • 卫星电视音响 丨Lv 4
    口头遗嘱是有效的,但是这也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我只了解香港的法律,口头遗嘱的有效性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通常是法庭),而认定条件之一就是必须有除了已过世老人之外的其他两个人同时在场才行,也就是单一的个人声称又听到老人的口头遗嘱并不能构成有效遗嘱。个人认为你所说的给有超过两个人讲,但是并不是在同一情景下,估计也是无效的。因为一份证据的有效性必须由第三人作证,那么这样子的话,以上两个人所说的话都没有第三人作证,因此都是无效的。此外,当时当地的情景必须是老人所能够表达其真实意愿的情景,比如如果老人是在两个儿媳面前说将来会把财产分给两个儿子,不给女儿,这样的话,由于存在利益关系,不能排除老人只是为了顾及情面或者只是为了让两儿媳对她更好点才这样说的,并不是为了表达他的真实意愿。总之,口头遗嘱经常情况下不能够认定的难度就在于很难有口头遗嘱真正全部满足所有需要满足的条件,从你的命题叙述中可以看出,这个可能也不算事紧急情况下的口头遗嘱,因为口头遗嘱往往是在即将死亡的人在紧急情况下不得不做出的口头安排(由于情况紧急,逝者可能等不到把自己的遗嘱以书面形式确立下来)才作出的。否则,这份遗嘱最终能够成立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当然,在内地人们里书面遗嘱的意识很少,几乎没有人专门去律师事务所制立一个专门的书面遗嘱,但是在香港几乎人人都有遗嘱(略微夸张,但实际上是大多数人都有找到律师行确立书面遗嘱),这也可能和香港的人均GDP很高有关。在香港毕竟有钱人的密度实在是非常的高!以上。
    +1 2016-03-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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