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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权法解释(一)第二条突破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吗?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有个问题想请教下大家哈,此时如果受让人已经善意取得了该不动产,根据新解释,真实权利人向法院举证后法院又支持该真实权利人享有物权,此时2人都享有物权,物权究竟归谁所有?谢谢大家! 北京市

    物权 不动产登记 房屋权利人 举报

    提问者:guchi1963

    发布于2016-03-0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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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江山语聊 丨Lv 4
    您好!您可以上猎律网免费咨询。网址为:猎律网:找律师:律师黄页
    +1 2016-03-08 举报
  • 秦源黑陶 丨Lv 3
    个人理解这是划分行政权和司法权界限的规定,明确在“物权”这事上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别是干什么用的,行政登记只是不动产物权公示的一种法定形式,物权变动是因为公示而非登记(登记≠物权,登记=公示=物权)当当事人对房屋产权有争议时,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异议要求更正(行政系统救济),但异议登记15还是多少日内没有起诉不影响行使“诉权”(司法系统救济)
    +1 2016-03-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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