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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期房问题
我是安徽芜湖的,我在今年3月份购买了一套期房,2009年的12月31日交房,时隔半年之后,现在房地产商全线降价,公然打七点五折,这样我的房子还没有见面就让我损失了十几万啊,请问各位律师,这种情况我可以要求退房吗?谢谢!因为家庭条件的问题,这套房子已经让我和我的父母背上了除了银行贷款之外的沉重债务。我想问我能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权益吗?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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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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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火柴丫丫
丨Lv 0
你好,你说的是民法理论上的情势变更,即合同有效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如果出现某种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原因的客观变化,若仍然履行合同会给一方当事人造成显失公平的结果,法律允许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而免除违约责任的承担。实际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合同法制定的过程中,就曾将情势变更的原则写入了草案,但由于担心法官会滥用而最终未能入法,但并非在司法实践中就不准适用,而是由法官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直接引用诚实信用的原则判决。但法院在适用时还是比较慎重的,所以你讲的官司有一定道理,但不太好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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