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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律师解答一个问题
张平2005年12月8日购买了我的房产,因为是亲戚当时没有付款,张平2005年12月8日给我写下了欠条:“今欠到何光耀经纬路72号购房款壹拾贰万元整,两年内不能付清所欠购房款,则将所购房屋仍归还给何光耀。”直到今天张平也没付给我所欠的购房款一分钱。我现在想通过诉讼要回房产,但欠条日期的诉讼时效两年已过期,请教律师这个欠条内约定的两年归还欠款,诉讼时效是否可以从2007年12月8日算起往后两年到2009年12月8日后才超过诉讼时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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