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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技术规范有哪些要求?

    提问者:天虹帝国

    发布于2016-02-10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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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gelunbu 丨Lv 3
    1   一般规定3.1.1   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基本条件。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常受现场客观条件(如气象、地形地貌及水文地质、地上地下管线及周边建构筑物、场地大小及其“三通一平”、现场周边道路及消防设施等具体情况)的制约,而不同施工现场的客观条件又千差万别。因此,现场的总平面布局,应综合考虑在建工程及现场情况,因地制宜,按照“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占地面积少、场内材料及构件二次运输少、施工生产及生活相互干扰少、临时用房及设施建造费用少,并满足施工、防火、节能、环保、安全、保卫、文明施工等需求”的基本原则进行。燃烧应具备三个基本条件:可燃物、助燃物、火源。施工现场存有大量的易燃、可燃材料,如:竹(木)模板及架料,B2、B3   级装饰、保温、防水材料,树脂类防腐材料,油漆及其稀释剂,焊接或气割用的氢气、乙炔等。这些物质的存在,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一个必备条件——可燃物。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多,如:焊接、气割、金属切割、生活用火等,使施工现场具备了燃烧产生的另一个必备条件——火源。控制可燃物、隔绝助燃物以及消除着火源是防火工作的基本措施。明确施工现场平面布局的主要内容,确定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及现场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区域的布置原则,规范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场所及动火作业场所的布置要求,针对施工现场的火源和可燃、易燃物实施重点管控,是落实现场防火工作基本措施的具体表现。3.1.2   在建工程及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配电房、可燃材料存放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库房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给水及供配电线路和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源是现场灭火的基本条件,现场出入口和场内临时道路是人员安全疏散的基本设施。因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明确与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密切相关的临建设施的具体位置,以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3.1.3   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出入口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当施工现场划分为不同的区域时,不同区域的出入口设置也要符合本条规定。3.1.4   “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是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原则性要求。3.1.5   本条对固定动火作业场的布置进行了规定。固定动火作业场属于散发火花的场所,布置时需要考虑风向以及火花对于可燃及易燃易爆物品集中区域的影响。3.1.7   本条对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的布置位置进行了规定。   既要考虑架空电力线对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影响,也要考虑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失火对于架空电力线的影响。3.2   防火间距3.2.1   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间距。临时用房与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采用6m,主要是考虑临时用房层数不高、面积不大,故采用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多层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的数值。同时,由于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厂、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火灾危险性较高,故提高了要求。根据本条规定,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也严禁设置于在建工程内。3.2.2   本条规定明确了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各省、市发布实施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或地方标准,但对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最小防火间距的规定存在较大差异。2010   年上半年,编制组对我国东北、华北、西北、华东、华中、华南、西南七个区域共112   个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布置及其最小防火间距进行了调研,调研结果表明:1   不同施工现场的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距离散性较大;2   受施工现场条件制约,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防火间距符合当地地方标准的仅为52.9%。为此,编制组参照公安部《建筑工地防火基本措施》,并综合考虑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及不同建设项目现场客观条件的差异,确定以不少于75%的调研对象能够达到或满足的防火间距作为本标准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间的最小防火间距。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行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山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相邻两栋临时用房成列布置时,其最小防火间距是指相邻两纵墙外边线间的最小距离。按照本规范第3.2.2   条规定,施工现场如需搭设多栋临时办公用房、宿舍时,办公用房之间、宿舍之间、办公用房与宿舍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   的防火间距。当办公用房或宿舍的栋数较多,可成组布置,此时,相邻两组临时用房彼此间应保持不小于8m   的防火间距,组内临时用房相互间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按照第3.2.2   条规定,如施工现场的发电机房和变配电房分开设置,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   的防火间距。如发电机房与变配电房合建在同一临时用房内,两者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如施工现场需设置两个或多个配电房(如同一建设项目,由多家施工总承包单位承包,各总承包单位均需设置一个配电房时),相邻两个配电房之间应保持不小于4m   的防火间距。3.3   消防车道3.3.1   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的基本要求。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   且不宜大于40m,主要是考虑灭火救援的安全以及供水的可靠。3.3.2   本条依据消防车顺利通行和正常工作的要求制定。当无法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的时候,应设置回车场。3.3.3   本条基于建筑高度大于24m   或单体工程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及栋数超过10   栋,且为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的火灾扑救需求制定。3.3.4   本条规定明确了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要求。许多位于城区,特别是城区繁华地段的建设工程,体量大、施工场地十分狭小,尤其是在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楼的结构施工阶段,因受场地限制而无法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也难以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基于此类实际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因为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现场存放的可燃建筑材料多、立体交叉作业多、动火作业多,火灾事故主要发生在此阶段,且危害较大。      4   建筑防火4.1   一般规定4.1.1   在临时用房内部,即相邻两房间之间设置防火分隔,有利于延迟火灾蔓延,为临时用房使用人员赢得宝贵的疏散时间。在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区(点)与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之间设置临时防火分隔,以减少火灾发生。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作业场所是施工现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4.1.2   本条规定确定了临时用房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和要求。4.1.3   本条确定了在建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原则及要求。4.2   临时用房防火4.2.1   由于施工现场临时用房火灾频发,为保护人员生命安全,故要求施工现场宿舍和办公室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应为A   级。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近年来施工工地临时用房采用金属夹芯板(俗称彩钢板)的情况比较普遍,此类材料在很多工地已发生火灾,造成了严重人员伤亡。因此,要确保此类材料的芯材的燃烧性能达到A   级。依据相关文件规定,本规范提出的A   级材料对应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GB8624-2006   中的A1、A2。4.2.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和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是施工现场火灾危险性较大的临时用房,因而对其进行较为严格的规定。可燃材料、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库房应分别布置在不同的临时用房内,每栋临时用房的面积均不应超过200   m2,且应采用不燃材料将其分隔成若干间库房。采用不燃材料将存放可燃材料或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临时用房分隔成相对独立的房间,有利于火灾风险的控制。施工现场某种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如需用量大,可分别存放于多间库房内。4.2.3   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较多,且其布置受现场条件制约多,不同使用功能的临时用房可按以下规定组合建造。组合建造时,两种不同使用功能的临时用房之间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防火分隔,其防火设计等级应以防火设计等级要求较高的临时用房为准。1   现场办公用房、宿舍不应组合建造。如现场办公用房与宿舍的规模不大,两者的建筑面积之和不超过300m2,可组合建造;2   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组合建造;3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组合建造;4   会议室宜与办公用房可组合建造;5   文化娱乐室、培训室与办公用房或宿舍可组合建造;6   餐厅与办公用房或宿舍可组合建造;7   餐厅与厨房操作间可组合建造。施工现场人员较为密集的房间包括会议室、文化娱乐室、培训室、餐厅等,其房间门应朝疏散方向开启,以便于人员紧急疏散。4.3   在建工程防火4.3.1   在建工程火灾常发生在作业场所,因此,在建工程疏散通道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保持同步,并与作业场所相连通,以满足人员疏散需要。同时基于经济、安全的考虑,疏散通道应尽可能利用在建工程结构已完的水平结构、建筑楼梯。4.3.2   本条规定是为满足人员迅速、有序、安全撤离火场及避免疏散过程中发生人员拥挤、踩踏、疏散通道垮塌等次生灾害的要求而制定。疏散通道应具备与疏散要求相匹配的通行能力、承载能力和耐火性能。疏散通道如搭设在脚手架上,脚手架作为疏散通道的支撑结构,其承载力和耐火性能应满足相关要求。进行脚手架刚度、强度、稳定性验算时,应考虑人员疏散荷载。脚手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疏散通道。4.3.3   本条明确了建筑在居住、营业、使用期间不应进行改建、扩建及改造施工。确需在居住、营业、使用期间进行改建、扩建及改造施工时,应采取的防火措施。条文的具体要求都是从火灾教训中总结得出的。作出这些规定是考虑到施工现场引发火灾的危险因素较多,在居住、营业、使用期间进行改建、扩建及改造施工时则具有更大的火灾风险,一旦发生火灾,容易造成群死群伤。因此,必须采取多种防火技术和管理措施,严防火灾发生。施工中还应结合具体工程及施工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4.3.4   外脚手架既是在建工程的外防护架,也是施工人员的外操作架。支模架既是混凝土模板的支撑架体,也是施工人员操作平台的支撑架体,为保护施工人员免受火灾伤害,制订本条规定。4.3.5   阻燃安全网是指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大于4S   的安全网,安全网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网》(GB5725)的要求,阻燃安全网的检测见GB/T5455。本条规定是基于以下原因而制订:1   动火作业产生的火焰、火花、火星引燃可燃安全网,并导致火灾事故的情形时有发生;2   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立网将整个在建工程包裹或封闭其中,可燃安全网一旦燃烧,火势蔓延迅速,难以控制,并可能蔓延至室内,且高层建筑作业人员逃生路径长,逃生难度相对较大;3   既有建筑外立面改造时,既有建筑一般难以停止使用,室内可燃物品多、人多并有一定比例逃生能力相对较弱的人群,外脚手架安全网的燃烧极可能蔓延至室内,危害特别大;4   临时疏散通道是施工人员应急疏散的安全设施,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一旦燃烧,施工人员将会走投无路,安全设施成为不安全的设施。4.3.6   此条规定是为了让作业人员在紧急、慌乱时刻迅速找到疏散通道,便于人员有序疏散而制定。4.3.7   在建工程施工期间,一般通视条件较差,因此要求在作业层的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   5   临时消防设施5.1   一般规定5.1.1   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是施工现场常用且最为有效临时消防设施。5.1.2   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应与在建工程施工保持同步。对于房屋建筑工程,新近施工的楼层,因混凝土强度等原因,模板及支模架不能及时拆除,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难以及时跟进,与主体结构工程施工进度的存在3   层左右的差距。5.1.3   基于经济和务实考虑,应合理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在建工程永久性消防设施兼作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设施。5.1.4   火灾发生时,为避免施工现场消火栓泵因电力中断而无法运行,导致消防用水难以保证,故作此规定。5.2   灭火器5.2.1   本条规定了施工现场应配置灭火器的区域或场所。5.2.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难以明确规范施工现场灭火器的配置,因此编制组根据施工现场不同场所发生火灾的几率及其危害的大小,并参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制定本条规定。施工现场的某些场所,既可能发生固体火灾,也可能发生液体或气体或电气火灾,在选配灭火器时,应选用能扑灭多类火灾的灭火器。5.3   临时消防给水系统5.3.1   消防水源是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基本条件,本条对消防水源作出了基本要求。5.3.2   本条对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进行了规定。临时消防用水量应包含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和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的总合,消防水源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5.3.3   本条对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进行了规定。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按照一次火灾考虑。5.3.4   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由于临时用房单体一般不大,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可满足消防要求,一般不考虑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5.3.5、5.3.6   这两条分别确定了临时用房、在建工程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临时用房及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是在借鉴了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并参考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的。调查发现,临时用房火灾常发生在生活区。因此,施工现场未布置临时生活用房时,也可不考虑临时用房的消防用水量。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最根本的原因是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而初期火灾未及时扑灭主要由于现场人员不作为或初期火灾发生地点的附近既无灭火器,又无水。事实上,初期火灾扑灭的需水量并不大,施工现场防火首先应保证有水,其次是保证水量。因此,在确定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计取标准时,以借鉴建筑行业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经验取值为主。5.3.7   本条明确了室外消防给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及其加工场是施工现场的重点防火区域,室外消防栓的布置应以现场重点防火区域位于其保护范围为基本原则。5.3.8   本条明确了在建工程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条件。5.3.9   本条规定确定了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计取标准。5.3.10   本条规定明确了室内临时消防竖管设置的基本要求。消防竖管是在建工程室内消防给水的干管,消防竖管在检修或接长时,应按先后顺序依次进行,确保有一根消防竖管正常工作。当建筑封顶时,应将两条消防竖管连接成环。当单层建筑面积较大时,水平管网也应设置成环状。5.3.11   本条明确了消防水泵结合器设置的基本要求。5.3.12   本条明确了室内消火栓快速接口及消防软管设置的基本要求。结合施工现场特点,每个室内消火栓处只设接口,不设水带、水枪,是综合考虑初起火灾的扑救及管理性和经济性要求,给出的规定。5.3.13   本条明确了消防水带、水枪及软管的配置要求。消防水带、水枪及软管,设置在结构施工完毕的楼梯处,一方面可以满足初起火灾的扑救要求,另一方面可以减少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便于维护和管理。5.3.14   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一般不能满足在建高层建筑的灭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压。为实现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给水,可在其底层或首层设置贮水池并配备加压水泵。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   的在建工程,还需在楼层上增设楼层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进行分段加压,分段给水。楼层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少于10m3,在该水池无补水的最不利情况下,其水量可满足两支(进水口径50mm,喷嘴口径19mm)水枪同时工作不少于15min。“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的规定是综合以下两方面的考虑而确定的:1   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越大,对水泵扬程、给水管的材质及接头质量等方面的要求越高;2   上下两个楼层中转水池的高差过小,则需增多楼层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的数量,经济不合理,且设施越多、系统风险也越多。5.3.15   室外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可满足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及在建工程外围10m   以下部位或区域的火灾扑救。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可基本满足在建工程上部3   层(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一般较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滞后3   层,尚未安装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所发生火灾的扑救。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m,不足24m,且体积不足30000m3   的在建工程,按本规范要求,可不设置室内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加压水泵,增大室外临时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以满足在建工程火灾扑救的要求。5.3.16   本条规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的前提和贮水池的最小容积。5.3.17   本条规定明确了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与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的具体做法及相关要求,在满足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基础上兼顾了施工成本控制的需求。5.4   应急照明5.4.1   、5.4.2   这两条规定了施工现场配备临时应急照明的场所及应急照明设置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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