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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处理不公!怎么办!
您好,我有一辆福田车,户名是我的.2008年9月份,我的车在三环辅路上由我的一个亲戚正常行驶,大约在40-50码.(辅路有3条道)我在二道行驶中,突然有一个人骑自行车从3道直向我的右车门上相撞,当时已报警.警察判我们双方50%的责任。(我们的保险该上的全上了) 当时我们就把骑自行车的人送到医院,我们交了11000元住院费。过了大约有十天没有打招呼病人就出院了。后警察叫我们去派出所让我们改成我们的全责。当时我们不同意。但警察没有理我们。过了一段时间骑自行车的人鉴定十级伤残。 现在法院判决下来了,保险公司陪付了全部医疗费(包括他们该赔的)。但我们还需要赔偿对方3000多元!判决书上写的应从对方的医药费中扣除我们当初所垫付的11000元。 但是我们问当时的法官,他说我们所垫付的钱已经扣除了,要不然得赔偿10000多元。请问我们所垫付的钱应从哪出? 请问我们怎样才能保护我们自已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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