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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不合同行事
您好!我们因搬迁于2009年11月买的房,开发商是说在元月28号交房,可是没有兑现.我们说延期怎么办,他说照合同办事.又说延期到2月28号,可是还是没有兑交房.现在4月48交房,我们要找他要伪约金,他说要我们原谅,给我们每个人口补90元每月的租房费.你说他们这样合法吗?我们应该怎样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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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kitanaIrelande
发布于201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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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4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建议委托律师办理:13077288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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