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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摊面积的计算和法律效力问题
2007年7月1日颁布了浙江省房屋建筑面积实施细则,其中对公摊面积做出了调整,例如,在该新规定未实施之前,楼梯等公摊面积按单元分摊,即谁使用谁分摊的标准进行操作;细则实施之后,楼梯等公摊面积按幢分摊。也就是实施细则颁布后,原本不在公摊范围内的外墙面积也纳入了公摊费用中。 但根据我国《立法法》第八十四条明确规定了"不溯及即往"原则,即一般而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应有溯及即往的效力,因此在此前签订的合同(2006年12月30日签),可以得到法律保护,即可以按照原来的规定计算公摊范围! 请问,我的这样理解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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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tony2288
发布于2010-12-05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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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站国际
丨Lv 4
理解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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