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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延期交房违约责任
我于2007年12月在四川射洪购买商品房一套,双方约定于2008年12月31日交房,但开发商没能按期交房,我多次催促,但没有人理会,直至今年6月底,开发商才通知接房,在此期间,开发商通知办理按揭、交水电气上户费,我均未去办理,现在,开发商给我们列出了最迟8月底必须接房的期限,但他们却对我们的索赔请求不予理睬,我现在不想接房,我想问的是:1、不接房对我有什么影响?2、没有办理按揭和交水电气上户费对我申请索赔有没有影响?3、开发商设置最后接房期限却对违约责任不予理睬是否合法?急盼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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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Office文档
发布于2010-12-04
共1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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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zq1900
丨Lv 3
可以接房,对开发商逾期交付,可以根据合同主张违约金。或者要求解除合同。《最高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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