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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问题,算遗产么?

    请帮忙回答,谢谢了 补充:1973年,科学院占地,拆了我家之前所住的房子(此房一直没有房产证明),当时分给我家两间平房,我爷爷奶奶姑姑三叔和我父亲共住,直至1990年,我爷爷奶奶去世,科学院也一直从未和我家办理过任何房产证明,到1996年,科学院与我家签了房产证,名字是我父亲的(当时姑姑和三叔同意,因为我家独自为爷爷奶奶还了10年债,但没有书面协议),至今我爷爷奶奶已经去世20年,此房要拆迁,我三叔和姑姑却变卦想以遗产的名义分得财产,请问这房算遗产么,我爷爷奶奶在世期间并未当过此房房主,在法律上,我家该分给他们钱么?ps:此房自有房产证明开始,名字就是我父亲的我家该怎么办...当年还的钱,真够在北京买上几套这样的房子了,这些亲戚啊...当年一个个都不管还债,现在却来要钱,答应的都变了

    房产继承 房产 房子 平房 举报

    提问者:碧山天马

    发布于2010-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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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杨栋 置业顾问
    两者互不影响,因为遗产房的房主名字不是你的!如果遗产房的房本要过给您的话,建议您先买房,后倒腾遗产房的事!
    +11 2014-01-03 举报
  • 王单 经纪人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10 2013-12-22 举报
  • wantongwz 丨Lv 4
    既然当初已经同意写你父亲的名字,切房产证上是你父亲的名字,你父亲拥有此房的所有权,可以不分他们钱
    +11 2010-12-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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