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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薛某驾车撞死一行人,交警大队确定薛某负全责。鉴于找不到死者亲属,交警大队调处后代权利人向薛某预收(来自金华交警大队小区)

    分析上述例子存在何种民事法律事实?存在哪些民事法律关系?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是什么6万元赔偿费,薛某诉请交警大队返还6万元,商定待找到权利人后再行转交。因一直未找到权利人 北京市

    房产纠纷 房屋权利人 举报

    提问者:ydajing

    发布于2015-12-31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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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soufunas330304 丨Lv 0
    如确实未找到权利人,交警大队代收的6万元为无主财产,应收归国库。侵犯他人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没有具体权利人的情况下,由国家有关机关代为行使权利,将收取的赔偿金上交国库,更有利于对义务主体责任的落实,从而强化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对他人的注意义务,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从民法公序良俗的基本原则来看,在义务主体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当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义务主体是薛某,权利主体就是未找到的死者亲属。民事法律关系的事实内容就是撞死人赔钱。客体是这6万元。
    +1 2016-03-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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