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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土地使用税缴纳时间的问题

    律师,您好。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我想咨询一下关于土地适应税缴纳时间的问题。合司签订我公司到手是净地,,但至现在为止我公司还没取得净地,有些动迁户还没搬走,影响我公司项目开发,但取得土地使让是在08年年底,那我公司的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应该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起呢?

    地产 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 开发商 举报

    提问者:琳琳穗穗

    发布于201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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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wb725007007 丨Lv 0
    对于您的土地使用税交纳时间的解答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明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在我国很多城市规划拆迁私房过程中,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多有纠纷发生,这其中关于土地使用权补偿的纠纷占有一定的比例。持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因取得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拒绝对私产房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只负责划拨或者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也不承担私房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义务。事实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授权,代表国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出现的,而在划拨土地的过程中是以行政主体出现的。无论是以民事主体出现还是以行政主体出现,都存在着一方面收回私产房土地使用权,另一方面又将该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或划拨给了拆迁人的事实。由此可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就土地使用权补偿发生的纠纷,原因就在于有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职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重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或"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这就是说,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城市私房拆迁涉及的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这是城市拆迁私产房对其国有土地使用权予以补偿的法律依据。至于补偿的标准应考虑该土地所处的位置、当地的情况,参照有关的法规确定。
    +13 2010-12-0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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