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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产合同

    开发商在合同中强行将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的备案时间,定为360日,是不是违法了 北京市

    产权登记 房屋备案 商品房 开发商 举报

    提问者:白色多瑙河

    发布于2015-12-0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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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shoubuliao2 丨Lv 3
    你好,不合法。
    +1 2015-12-07 举报
  • 夏月彤 丨Lv 0
    这是不合法的,这是可以双方协商确认的。
    +1 2015-12-07 举报
  • aklbj 丨Lv 3
    拿上合同 当面咨询律师
    +1 2015-12-07 举报
  • kaisibaoer 丨Lv 4
    不需要365天。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1 2015-12-0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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