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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的补偿问题

    09年山东省发布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其中通知规定内容包括:一、本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是指征收一般农用地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之和,其他地类以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农用地中的基本农田1.2;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标准。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发〔2004〕51号)规定,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同意后执行。以青岛市四方区市辖区为例,规定217000每亩,我想问的是这217000元是应该直接补给被征用土地农民的么?还是217000元给到集体,然后集体再往下分。如果是土地上种有果树之类的还有水井是不是都应该分开计算,果树水井补助的补偿款与土地直接补助并不会冲突吧?最终的补偿款应该是所有规定的累加?还有,如果政府最终给出的合同中补偿款并没达到规定要求是不是可以向物价局反应或者其他上级部门投诉?谢谢 北京市

    建设用地 土地征收 青苗补偿费 地价 举报

    提问者:dzr689

    发布于2015-11-1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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