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您好,我有房产继承类问题需要咨询。$https://m.fang.com/ask/ask_12534478.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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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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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暗色那么
丨Lv 0
您好!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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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uyu7
丨Lv 0
你好,尽量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可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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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山龙
丨Lv 3
具备录音证据要素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证据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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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市小飘窗
丨Lv 3
详情可以电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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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希千寻
丨Lv 0
您好,可以作为证据提交,如需委托律师办理可以随时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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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燕生了
丨Lv 0
建议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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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anyi302
丨Lv 0
可以作为证据。如不明可来电详细咨询沈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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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江观涛
丨Lv 4
你好,如果是通过合法程序,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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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鸟的天堂
丨Lv 3
你好,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能作为诉讼证据,但仍有一些限制。 一、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要尽量保留原始载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二、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若干规定》第68条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范围,限于“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前者包括以拘禁、胁迫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后者包括一切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由于婚姻案件所具有的特殊性,对这样的获取证据的方式就不能以非法证据对待,只要不是以拘禁、胁迫等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取得的证据或者违反程序法、实体法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就应当认定该证据具有证据能力。 三、电话录音、手机短信、手机摄像等证据尽量不要单独使用: 手机短信、摄像等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有其他证据以佐证而补强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案件的定案证据。我国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有规定,如民诉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应当辩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若干规定》第69条则进一步明确规定,“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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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具挑战
丨Lv 0
你好,可以,具体情况建议来电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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