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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林潇 置业顾问
    承租 人需改变合同约定的用途的,应当事先征得 出租 人同意。还应当符合《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住宅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其业主应当征得相邻业主、使用人和业主委员会的书面的同意,并报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批。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公共设施,不得改变使用性质”。 想了解更多 房屋出租信息 可上 东莞租房网
    +10 2015-11-0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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