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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判决的事项和登记簿的记载发生冲突时,登记机构应否予以办理?

    提问者:aishangdao

    发布于2015-09-30

共1个回答
  • 张萌萌 经纪人
    《物权法》第二十八条已规定了“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时发生效力”。依照这一法律规定,判决书明确把房产判给了男方以后,只要判决书已生效,男方不经权属登记就已经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此时男方申请登记与否,并不影响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也就是说,他不经申请登记,也已经在法律上取得了所有权。他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只是为了完成物权公示程序,便于今后对该房屋进行处分,如抵押或转让。 以往,对此类申请,如果登记簿所记载的权利人不予配合,登记机构都要求人民法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但是《物权法》已经实施,新的登记办法也规定此类登记可以由单方申请,因此,登记机构可以予以办理。
    +1 2015-09-3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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