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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周正英 置业顾问
    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制企业可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是将公司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企业的股东持有的股份或出资发生变化称为股权重组。股权重组有两种情况: 1.原股东的股权进行了转让,由新的股东(法人或自然人)承受企业股权。这种股权的转让,并不使该股份制企业的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因为股权转让只是股东的变化,而股份制企业作为法人并未发生变化(如股份有限公司所发行的股票不断地在流通,但是该企业的房屋所有权并不随之不断地流通)。因而,这种股东的变化是股权的交易行为而不是房地产交易行为,毋须办理房产交易和登记手续。 2.股权重组的另一种方式是增资扩股,是公司向社会募集出资、发行股票,只要不是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投入该企业的,也不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如果扩股中是以房地产作为出资投入该企业的,这一房地产的权属就发生了转移,即从原投资者转移到该股份制企业。此时,这一房地产的权属转移就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当事人应当凭原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应的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1 2015-09-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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