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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建设部第168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房屋权利的证明。”该房产虽然是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但当时并未取得房产证,房产证是在双方离婚后取得的。在未取得房产证时,江某并不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对该房产无权处分,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上约定该房产为共有财产并将该房产分给孙某的行为是无效的,属于《合同法》中的无权处分行为。离婚后,江某才取得了该房产所有权,因此,该房产应视为江某的个人财产,现要过户到孙某名下,应按赠与办理。
    +10 2015-09-29
  • 清风清清 丨Lv 6
    直接去产权处咨询
    +10 2017-05-21
  • tonnydu2010 丨Lv 8
    这是个大问题了,不好说清楚的了,
    +10 2016-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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