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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建工程在抵押以后,是否还可以将其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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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zhaoyongfh

    发布于2015-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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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林泳泉 置业顾问
    可以的,走正常法律程序,只要评估的价值大于之前所贷的款额。
    +11 2015-09-28 举报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这一问题如果仅从理论上来分析,只要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其余额部分应当是可以再次设定抵押。 但是,在建工程不同于房屋。在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垫付工程款的现象十分普遍。工程款虽说是债权,但是可以按《合同法》的规定优先受偿,即在建工程一般都存在所谓“法定抵押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也是优先保护这类法定抵押权。因此,形成理论上有余额而实际不再存在。 此外,目前要求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大部分属于在建的商品房,商品房的特点是要进行销售。从我国目前的实际状况和社会诚信程度来看,一些房地产开发企业行为很不规范,登记机关无法证实其是否已经将在建的房屋进行预售,实际上也无从控制开发企业对贷款的使用。如果出现因工程款优先受偿而使抵押权无法行使时,登记机关虽然并无责任,但债权人和购房人的利益都将受到损害,极易酿成社会纠纷。 办理商品房在建工程抵押本身已经存在很大的风险,如果还要将其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其对社会的风险是不言而喻的。所以,较好的方法是通过立法,使在建工程抵押时,将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限制在一个较为安全的范围内。在这一情况下,已设定抵押的在建工程也可以在其价值的余额部分再次设定抵押。
    +11 2015-09-2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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