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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遗失补证是不是重新进行登记?

    提问者:zy0111240

    发布于2015-09-25

共1个回答
  • 乔威 经纪人
    房屋权属证书并不经常使用,一般来说不易遗失或毁损。其他人获得此一房屋权属证书,也无实际上的价值(因为应当由权利人凭证行使权利,而不能用产权证私相授受的方式来担保某一事项。如果要用房产来进行担保,应当登记才生法律效力)。但一旦遗失,还是应当及时申请补发。因为从申请到补发权属证书其间间隔的时间较长(如果属于毁损,只要仍能辨认的,就毋须登报及公告),如果等到要使用权属证书时再申请补发,就会影响当事人行使权利。 建设部作出登报和公告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防止个别人以遗失为名,重复领取权属证书;而后以产权证件质押借款、或保证某一事项,使其他公民或法人遭受损失(很多地方都已经发生过类似情况)。进行较长时间的公告,便于相关人提出异议,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事实上未遗失而以遗失申请补领,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补发权属证书并不是重新登记。登记机关在核准某一产权登记时,该项登记即告成立,并不会因当事人遗失权属证书而使登记无效,登记机关补发的仅是权属证书。
    +1 2015-09-25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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