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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4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物权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按遣一规定,是否要到实地查看,是由登记机构来决定,并不是要对所有的登记申请一律到现场查看。 由登记机构自由裁量增加了登记机构的责任,如判断标准不统一,极容易在日后对应否到实地查看引起争议。因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九条对需要到实地查看的几种情形作了规定,即: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到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如属上述几种情形,登记机构应当到实地查看,这也是判断登记机构在这一问题上是否尽责的一个标准。但并不是说其他情况下登记机构就不能到实地查看。因为登记的情况千差万别,为尽量减少登记的差错,保障产权人的权益,只要登记机构认为是需要的,都可以到实地进行查看。 对到实地查看的,应做好查看记录,便于审核人员对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也便于日后登记机构举证。
    +11 2015-09-24 举报
  • hxz314720576 丨Lv 6
    姑姑的刮了一个
    +1 2016-03-01 举报
  • 小小二 丨Lv 7
    差不多。
    +1 2016-05-09 举报
  • 大秦帝国 丨Lv 9
    一定要了,,
    +1 2016-04-2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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