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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提出这一问题的原因是因为《房地产测量规范》规定了对高度在2.2米以下的房屋不计算建筑面积。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了“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登记,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并没有对可登记房产的高度、面积进行限定。因此,只要权属经界清楚,登记要件齐全,2.2米以下的房屋是可以办理权属登记的,不能以不能计算建筑面积而不予登记。至于建筑面积的计算,如在《房地产测量规范》对这一规定修改以前,可以用水平投影面积来替代。 进行权属登记,是为当事人完成物权公示,使房屋买受人取得物权。如果对高度在2.2米以下的房屋不予办理权属登记,买方和卖方的关系就停留在债权的关系上,买方就不能取得本来应有的物权,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1 2015-09-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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