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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权属证书被法院撤销以后,登记机关是否还要作出注销权属证书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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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xiaweiyilanwan

    发布于201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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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某项登记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就起了“撤销登记”的作用,该项登记即不再具有法律效力,依据原登记记录所发的权属证书也随之无效。如果该项权属证书无法收回,登记机关是否应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本意,是在当事人的权利灭失后,没有按期办理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以自己的行为撤销登记;但要当一项登记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后,已不具效力,毋须登记机关再行撤销。只是《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没有区分撤销登记和注销房屋权属证书的区别,才带来这一问题。这一问题将在对《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修改时解决。 将一项登记记录从登记簿删除,实际上已起到了公示的作用。从这一角度看,已毋须再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当事人处分房地产,也都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机关轻易就能识别无效的权属证书,不会给社会带来危害。但是在目前,无论是登记机关还是房地产权利人,都过于注重权属证书的作用。因此,登记机关也可以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作废。
    +1 2015-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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