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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托是一种什么权利?以房产作为信托财产如何办理权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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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woailanwan

    发布于201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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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按我国《信托法》第二条的规定: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房产信托,就是房产所有人为了受益人的利益或者其他的目的,将房屋所有权移转给受托人,使之能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通过管理、经营以及处分等方式,提高房地产的经济价值、使受益人受益的一种法律关系。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有很大的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即原财产所有人本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仍然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如果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仍然存续,信托财产不能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即原财产所有人、也是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应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由此可见,信托的财产具有其独立性,相当于成了受益人(委托人自己也可以作为受益人,这种信托也称为自益信托)的财产。 信托财产也区别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也称固有财产),因此,信托财产不得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受托人如果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我国台湾省原来的《土地登记规则》并无信托登记这一规定,因而另行制订了《土地权利信托登记作业办法》 作为信托登记的依据。而后,在 2003年9月23日修正的台湾地区《土地登记规则》对土地权利信托登记专设了一章(第九章),其中规定:受托人依信托法第九条第二项取得之土地权利,应由受托人会同登记名义人向登记机关申请移转登记。该规则还规定:信托登记完毕后,在发给权属证书时,应在证书上记明为信托财产,并写上“信托内容详信托专簿”字样,以示区别。 信托财产还具有的一个特点是,除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强制执行。
    +1 2015-09-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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