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政策法规 > 法律纠纷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刘林 经纪人
    房产管理局对您进行行政处罚缺乏法律依据。房产管理局与您签订租赁合同并收取租金是一种民事活动,双方之间所产生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你们之间所产生的租赁纠纷,应当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而不属于行政法调整的范畴。 其次,房产管理局认定您强占公有房屋与事实不符。您与房产管理局在1999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尽管租赁期满,但您还在继续使用租赁物,且房产管理局没有提出异议并接受了您的租金,根据《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此外,我国《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就这一事件而言,房产管理局未尽通知义务,也没有明确提出解除租赁合同,就以招标的形式确定新的承租人是不合法的。您可以在该房屋中继续经营,您的行为不属于占有公有房屋的范畴。所以说,房产管理局认定您强占公有房屋与事实不符。 第三,房产管理局在处罚程序上存在重大瑕疵。房产管理局一方面是行政执法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另一方面又是公产房的管理部门,从事经营活动。房产管理局与您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是一种民事活动,双方发生民事法律关系。如果房管局与承租人发生纠纷,行使自己的行政职权采保护自身利益,那就很难保证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正无私,这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背道而驰。 症结所在 本问题的症结在于咨询者对因行政机关作出的民事行为而发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还是行政纠纷这一问题不了解。 律师提醒与注意事项 为了规范市场,促进市场经济有序、健康地发展,行政机关从事经营活动时千万不要滥用权力,以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缺乏公正。 当您的合法权益与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纠纷时,寻求法律的帮助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
    +11 2015-09-19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