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买房准备
  • 在同一房屋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地役权,不能并存于登记簿,还是可以按顺位关系共存于登记簿?

    抵押贷款 房屋 举报

    提问者:ouyishuian

    发布于2015-09-17

相关搜索推荐

共1个回答
  • 梁秋燕 置业顾问
    按照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并存两个所有权,同时也不得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其他物权。对于一个标的物之上可以并存多个他物权,法律非但不应禁止,而且应予以鼓励,因为这有助于物尽其用,最大程度上发挥物的价值。抵押权与地役权同为他物权,显然可并存于同一房屋之上。同一物上多项物权并存时,应当依据物权设立的时间先后确立优先的效力。如果地役权成立时间先于抵押权成立时间,则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在约定期限内仍有效,地役权仍附着于房屋上,如果抵押权成立时间先于地役权成立时间,则抵押权实现时,地役权即为失效。因此,在同一房屋上既设立抵押权又设立地役权(作为供役地),二者可按顺位关系并存于登记簿。由于地役权的成立,我国采取的是对抗主义,即合同生效时地役权即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未经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经登记的善意抵押权人。当然,前面讨论的房屋地役权是经登记的地役权。
    +1 2015-09-17 举报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