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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妈妈叫小新 丨Lv 4
    先交物业费再交房是严重侵犯业主权利的违法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预售合同》,房地产公司以缴纳物业管理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无法律依据。<
    +1 2015-09-08 举报
  • angegaleee 丨Lv 2
    先交物业费再交房,这是侵犯业主权利违反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虽然物业公司在交房时普遍采用这种方式,但并不说明它的合法性。第一,物业公司从事前期物业管理和服务,只是代开发商交房,并非是物业公司将自己所有的房产交付给业主,这是一种民事代理行为;第二,预收物业费是物业公司和享受物业服务的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和开发商即房产公司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即便是有的物业公司是开发商下属的,但物业服务与房产销售活动是不同的法律属性,签署的是不同性质的合同,不能混为一谈。第三,法律关系主体不同。物业公司是向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房产公司是向业主提供房屋产品的,二者提供的产品不同,因此法律主体不同,也不能混为一谈。
    +1 2015-09-0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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