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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婚生子,现又要离婚怎么办?

    未婚但已经有了孩子,都一岁了。现在女方提出离婚,请问孩子的抚养权归谁?如果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女方,那我每月又要支付多少抚养费?另外,女方在小孩出生四十天后踩单车把手摔断了,做了二次手术,加上医药费大概一万元。做第一次手术的时候我支付了三千元,如今女方提出要我负担这笔费用是否合理?

    提问者:Accettind

    发布于2010-11-20

共2个回答
  • zhf13897449042 丨Lv 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 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我国婚姻法规定: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关于抚养费: 1、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4、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关于医疗费:虽然你们没有领结婚证,但你们已经同居生活并生有孩子,已经是事实夫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 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所以,你们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是平均分割,债务也是平均分割。“今女方提出要我负担这笔费用是否合理”这事是合情合理的,但不是你一个人负担,而是在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中共同负担。
    +12 2010-11-20 举报
  • 搜房网友 丨Lv 10
    不合理
    +1 2011-11-0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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