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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司14年12月与产权人签定租赁合同:租用房产做商超,租期20年租金

    我司14年12月与产权人签定租赁合同:租用房产做商超,租期20年租金计算后50万/月,合同约定第一年免租期使用,租用期内房产税、土地使用费由产权人承担。本年4月开始,地税通知由我司交房产税,说税法规定无租使用和免租期使用的房屋房产税由使用人交,我司查阅税法:财税(2010)121号中指出免租期使用的房产税由产权人交,我司与地税人员沟通后,其说有新规定,由使用人交。我司可否不予以理会?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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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专打落水狗2010

    发布于2015-08-28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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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海天驿 丨Lv 4
    应该祥细陈述案情,以便于分析。
    +1 2015-08-28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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