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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员工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合伙企业,再与公司交易,以减少个税,合法吗?

    公司销售部门员工在税收优惠地区设立合伙企业,再与公司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公司按合伙企业拉来客户数额支付报酬,这样本来销售部门职工拉来的客户转移给了合伙企业,相应的员工工资也转移到了合伙企业,因为当地有税收优惠,通过合伙企业员工就相当于少交了个税,也就是说公司代扣代缴的变少了,这样合法吗?公司完全是为了员工的。这些员工也全部都不是董监高,都是普通员工,最多是中层。 北京市

    购房税费 合作合同 举报

    提问者:zhuangxiu40

    发布于2015-08-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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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6个回答
  • ffwcas 丨Lv 4
    每个月小企业3万元的免税额,还是可以搞。人均一个合伙企业,添加个有限合伙人
    +1 2015-08-17 举报
  • 漂流的树叶 丨Lv 0
    国内没有少交个税的地区优惠吧-_-||公司开国外的话,你人常年在国内就是常设机构了,个税该怎么交还怎么交吧?另外这几年国际税收的趋势是全球直接税统一税率(^_^)
    +1 2015-08-17 举报
  • 鍾樂珊 丨Lv 0
    你们这些人想逃税都想的丧心病狂了,脑洞也是大开。首先公司有业务就有主税,就算你现代服务业3%,另外还有主税的附加税,其次还有企业所得税25%,你们也是真够不怕麻烦的。就算你有所谓的“税收优惠”这个优惠肯定也是有前提的,不一定你注册了就一定能够有这个优惠享受。
    +1 2015-08-17 举报
  • Goderustes 丨Lv 3
    嗯嗯,一人独资企业才是王道。
    +1 2015-08-17 举报
  • 惊天一吼 丨Lv 0
    这俩方案不见得哪个税费高呢…
    +1 2015-08-17 举报
  • 模拟市民 丨Lv 1
    如果你找到这样的税收优惠地,注册并申请下来税收优惠,各个环节都做的细致一些,当然是合法的。之前各种PE就是这样玩的,很多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吸引股权投资基金落户,除了给房给办公室等非税补贴,还会给予各种税收优惠政策,比如有的允许LP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纳税,并对收到的税款给予一定的财政奖励返还,可以返还50%的个税,有的地方返还70%甚至更高。62号文件出台以后,中央要求地各地清理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但清理工作半途而废,很快又出台了25号文件。所以在某些地方还是有优惠政策的。至于你们公司这种单纯为了少交个税成立的合伙企业,地方政府应该也不待见,即使注册,但申请税收优惠还是有难度的。
    +1 2015-08-17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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