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天下 > 房天下问答 > 买房 > 交易过户
  • 房屋买卖过户登记问题

    请问刘某和李某签订了买卖房屋的合同,之后刘某交付了房款,李某交付了房屋,标的房屋是企业以低价卖给员工的福利房,但规定不同职称平数不同,低职称不能购买高于职称平数的房子,由于这个规定的限制当时没有过户,但合同约定能过户时双方要积极配合过户。现在企业政策改变房屋不限平数级别可以自由过户了,但是卖方李某的妻子一年前去世,李某的女儿小李继承了母亲的份额,之后李某在新婚姻法未生效前与郭某再婚。现在李某的女儿不同意过户,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强制履行合同。按照物权法现在这套房屋的所有人应该是李某小李和郭某共同所有的,依照合同法小李依继承取得所有权依然是合同的债务人吧,合同依然对小李有效的是吗?向法院申请强制履行能胜诉吗?如果卖方不履行而想要承担违约责任是不是需要买方同意,如果买方不同意仍然要求强制执行也是可以的吗?当初买卖房屋只是违反企业福利分房内部的政策,并未违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企业对员工房屋所有权的限制是否合法呢?如果认为合法合同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生效的呢?谢谢各位律师 北京市

    购房 福利房 房产纠纷 房产继承 举报

    提问者:灰太狼他爹

    发布于2015-08-13 北京市

相关搜索推荐

共4个回答
热门人气推荐
免责声明:问答内容均来源于互联网用户,房天下对其内容不负责任,如有版权或其他问题可以联系房天下进行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