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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转让纳税咨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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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电子与生活
发布于2015-07-25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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丨Lv 2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哗抚糕幌蕹呵革童宫阔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2号)第二条的规定:“上述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标准、办理免税的具体程序、购买房屋的时间、开具发票、差额征税扣除凭证、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行为及其他相关税收管理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您转让住房符合财税〔2011〕12号文、财税字〔1999〕278号文规定条件的,则可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您建议您直接携带相关资料到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或直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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