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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以婚姻为目的的房产纠纷

    男女双方二零零七年下半开始恋爱,二零零九年处于恋爱期的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由男方父母出资首付(有转账记录为证),男女双方以共同贷款的名义在青岛购买了一套房产。    贷款的办理过程中不知为何将房产办理成了安份共有,男占七十%女占三十%,因为处以结婚为目的,之后男方没有追问。       至今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现如今男方面临在此房产落户问题,女方不给于协助。因此男方准备起诉。  协商观点如下:  1、男方要求女方归还房产,按照共同已归还贷款金额均分并将归还贷款后的房款总额和目前市值差价的增值给予补偿。就装修款男方按照均分的原则。总计50788元,女方配合过户前和过户后分两次支付。在未完结之前,女方应配合男方落户。(原由婚前赠与是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所附条件不能成就即婚姻不成时继续占有属于不当得利。赠与物虽已公示登记,但因被告失去继续占有的法律依据,且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原物返还。) 2、女方要求女方虽未实际出资,但参与了购房过程和贷款债务责任,并将房产按照30%的份额登记在了女方名下。应该在男方给与的基础上在给与相应的补偿总计100000元。一次付清,且概不承担因变更而带来的损失。否则女方不给于配合任何相关事项并保留房屋产权的权益。提示:1、目前贷款合同仍是男女双方,主贷款人是男方,男方独自承担贷款,法院判决后,以判决书可否办理过户,银行是否同意变更贷款合同。2、未婚。请问如此情况该如何处理 诉讼 谢谢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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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w9660

    发布于2015-07-16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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