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住房的经济属性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https://m.fang.com/ask/ask_11207071.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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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的经济属性是公共物品还是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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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golb
发布于2015-07-14 北京市
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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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ng0714
丨Lv 2
我是学财政学的,目前在关注廉租房的问题。保罗萨缪尔森对公共物品的定义:“公共物品是指增加一个人对该物品的消费,并不同时减少其他人对该物品消费的那类物品”。公共物品是指那些既不可能(非排他性)也无必要(非竞争性)阻止其他人消费的物品。单纯从经济属性来说,商品住房是纯粹私人物品,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竞争性,排他性是指自己购买某项物品或服务后他人就不能消费该物品或服务,竞争性是指消费者的增加将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你自己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你家邻居肯定不会(估计也不敢)大摇大摆的进去住,你有产权;超出一定范围,住房内每增加一个人就会对房子多一份压力,成本也会增加。而保障性住房则是一种“准公共物品”,考虑的是社会安定问题,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以换取社会的安定和安全。社会稳定是一种集体的消费物品,具有公共品的典型属性。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个人喜欢看厦门大学张馨教授的书,《财政学(第二版)》《公共财政论纲》《当代财政与财政学主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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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叫我丫丫
丨Lv 2
为啥问这么奇怪的问题。公共物品是指公共使用或消费的物品。公共物品是可以供社会成员共同享用的物品,严格意义上的公共物品具有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百度百科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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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 儿
丨Lv 4
个人觉得从《物权法》的角度来理解这个问题似乎是比较合理的,即住房属于个人私有财产。但希望下面一段话对题主有所帮助:《物权法》属民法范畴,强调的是法律主体的自由和权利,体现的是个人本位;《房地产法》属经济法范畴,经济法既不以国家利益为本位,也不以个人或个人利益为本位,而是以社会利益为本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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