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房天下问答|房租租赁合同。怎么表达乙方合同期内退租的违约问题?$https://m.fang.com/ask/ask_11197801.html$https://static.soufunimg.com/common_m/m_public/201511/images/asksharedefault.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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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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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儿
丨Lv 0
三个条款均未准确表述双方的意思表示,在不能修改的情况下,作为承租人(乙方),建议采用第三个条款:对于第一个条款,因新的租客须经甲方同意,乙方的义务较重,不利于乙方履约,乙方应首先排除适用此条款;对于第二个条款,因明确约定在未找到新租客的情况下没收押金,不利于乙方抗辩;对于第三个条款,仅约定找到新的租客的情况下全数退还押金;并未明确约定未找到新租客的情况下押金的处置方式。相对于第二个条款,乙方存在一定的抗辩空间。(押金并不等同于”定金“,在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不能以第三个条款约定的处置方式,当然地推出在未找到新租客的情况下没收押金的结论)另,如条款可以修改,建议通过”授予乙方在剩余租期内以甲乙同等条件的转租权“的方式规避双方提前退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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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fpjp
丨Lv 4
1的措辞更加有利于房东,因为退押金的前提是须新租客得到房东的同意,因此房东有单方面决定是否退押金的权利;2的措辞则没有该限制。鉴于以上约定没有跟法律存在冲突的地方,属于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的内容,因此选择哪种措辞应基于立场,若立于甲方,则选择1;立于乙方,则选择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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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agon8901
丨Lv 4
两条的意思有很大不同,风险上对各方来说都太大。对于房主、中介来说,这么约定绝对是要赔钱的,2的风险比1稍小些。对于租客来说,1的风险低不少,已经可以接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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