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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可能带来什么问题?

    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想请教各位的是:1、目前是否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2、《担保法》第 37 条第 2 项与《物权法》第 184 第 2 项均规定了“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第 15 条亦明确规定“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如今中央一号文件这样规定,是否与之前的法律冲突,还是说新法优于旧法?中央一号文件应该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是否应该低于《物权法》《担保法》?3、土地承包经营权能够抵押的前提应当是确权颁证,去年的文件,《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是否有知友知道,目前该项工作进展到了什么程度?4、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如何认定市场价值,并确定合适的抵押率?当借款人无法偿债时,如所在地区承包经营权交易并不活跃,或所抵押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位置不好、面积不大、土地贫瘠等,抵押物应如何变现?5、挖坑待填。本问题已收录进圆桌:动态 - 农村金融 北京市

    抵押贷款 土地使用权 自留地 房产纠纷 举报

    提问者:jujue_liu

    发布于2015-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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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7个回答
  • 夜玫瑰cathy 丨Lv 3
    试着探讨一下,说的不一定对4个问题总结起来分别可从权能层面、法律层面、权证层面和技术层面来展开探讨,下面依次:1、权能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非常特殊的用益物权,起源于1978年安徽凤阳小岗村搞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创造”,解决了中国的吃饭问题,当时的承包期限是20年,1998年有效期到了,搞了二轮延包,这次期限是30年,到2028年(流转及抵押应不得超过该年限)。从权能来看,土地承包经营权(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用益物权,不具备所有权属性,从四项基本权能来看,应该是使用和收益,并没有所有权,因为所有权归集体。正因为没有所有权,所以也没有处置权。因其所有权为集体产权、且为用益物权的独特性质,从狭义来说,目前尚不存在以其他客体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融资方式。但是从广义来说,还有水域滩涂养殖权、水利设施使用权等与其有一点类似,然而却又不同。2、法律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从法理上来说是站不住脚的。《物权法》、《担保法》、《土地承包法》对耕地、自留地、集体机动地、宅基地的抵押有限制性条款。最明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承包方以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或者抵偿债务的,应当认定无效。”这等于是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无效抵押物。这基本就把以家庭承包方式获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贷款的路彻底封死了。但是: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意见》(银发〔2008〕295号)提出:(二)创新贷款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担保品范围。鼓励金融机构根据试点地区农业发展情况和农村经济特点,依照相关法律,进一步扩大农户和农村企业申请贷款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积极规范和完善涉农担保贷款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涉农贷款担保财产的评估、管理、处置机制。按照因地制宜、灵活多样的原则,探索发展大型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账款、股权、仓单、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原则上,凡不违反现行法律规定、财产权益归属清晰、风险能够有效控制、可用于贷款担保的各类动产和不动产,都可以试点用于贷款担保。积极推进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信贷担保体系建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农村的融资担保服务。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09〕92号)提出:稳步推进农村融资性担保体系的建立和发展,有效完善农村信贷风险分担机制,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大力开发符合农村实际特点的“信贷+保险”金融服务新产品。支持政策性金融加大对农业开发和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信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开办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农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51号)提出:探索扩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等借款人可用于担保的财产范围,创新各类符合法律规定和实际需要的农(副)产品订单、保单、仓单等权利以及农用生产设备、机械、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财产抵(质)押贷款品种。支持在法律关系明确地区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农房等抵(质)押贷款业务。此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明确“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包括承包到户的和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等,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具有明显的资产使用权租赁市场的特征。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做好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担保贷款试点工作。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处于一种法律有障碍和政策鼓励的两难之中。为什么会鼓励,我想是部分地区城镇化进程导致农民数量减少导致土地抛荒,而细碎的家庭分散经营虽然曾在特定历史时期做出过无与伦比的贡献,但是当下已然不适合现代农业发展要求。集约土地规模化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这就需要资金支持即农村金融支撑,而从事农村经营的主体缺少融资渠道(主要是抵押物担保物匮乏)的困境所致。为了解决法律障碍和政策鼓励、现实需求三者间的困境,各方可谓绞尽脑汁:以上出现了几种提法尤其值得注意:一是人行提出的”土地经营权“二是银监会提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是三中全会起草组提出的“农民对承包地承包经营权”四是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承包土地的经营权”五是国办(中农办)不久前 独辟蹊径 提出的“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从权能上说,以上说的其实是一个东西,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除了银监会比较憨厚,其他的提法都有规避与现有法律冲突的考虑。这个事情的发展大致就是这样的,但是又有了新的发展,那就是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中首次正式明确提出 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前面说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个完整的词汇,一个独特的概念,一项特殊的权利是一项用益物权,但是由于土地流转的现实,在实质上,对这项权利又进行了“瓜分”:流出方保留承包权,流入方只有经营权。这个问题说到这里已经基本说清楚了。3、权证问题。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里要明确一个重要问题,即抵押的到底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是流转后“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即“三权分置”提出的,是承包权还是经营权?前面已经说清楚了,在土地法、承包法没改之前(改法后,后面说法就不成立了),现阶段,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抵押是违法的,可以操作的是流转后的经营权。问题中所提出的“用于抵押的权证”,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 5 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严格来说,并不是同一个证。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先说这个《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提出的5年完成的这个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这个证其实一直都有,网上随便找个图。日期是1998年,二轮延包的年份,这个证作为农户承包土地的权属证明,在全国大多数地方基本都确权到位了。既然都有了,二轮延包又没有结束,那么现在为什么又要颁这个证呢?新颁的证和老证有什么区别呢?这些问题我看不太清楚,但是我们可以找一个角度来管窥蠡测一下在《2009年国土资源公报》中,国土资源部曾解释称,“(2009年)耕地、建设用地等数据,待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后另行发布”。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启动于2007年,历时三年,2009年底基本结束。但是,调查结果迟迟未公布。2012年12月,国土资源部曾发布通报称,2011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18.2476亿亩,全国耕地净减势头得到有效控制,且自2009年以来,全国耕地保有量连续三年保持在18.24亿亩以上。但是,该数据并未体现在《2011年中国国土资源公报》中。《2013中国国土资源公报》显示,2012年中国耕地保有量为20.27亿亩,2009年以来连续四年耕地保有量超20亿亩;而近年来,中国政府一直强调18亿亩耕地红线不能突破。(国土部:中国现有耕地超过20亿亩来源2014年04月22日 16:29 来源于 财新网)。简而言之就是家当没搞清楚,守了好些年的18亿亩耕地红线,国土部一普查,发现不但没减少,还“凭空”多了2亿亩出来。18亿亩我推断就是根据上面红本本的登记数据统计出来的,多出2亿亩并不奇怪,仔细看红本本上的内容就可以发现,一是测量技术先进了,国土部是拿卫星测的,原来农村是用步量的,田埂啥的都没算,误差太大;二是承包分地的时候,地有好坏,好地一亩算一亩,拿到差地的人家不干了,私下说好一亩半算一亩,两亩算一亩;三是农业税2006年才取消,没取消之前是土地税,实际占有多,而少登记是可以少交税的,以上种种,导致出入。回过头我们来看看这个老证,四至不清(四至处为空白,且并未附四至图),面积不准(长宽处为空白,面积数据精确度以现在的要求标准来看很可能是不够的),过于简陋。台面上来说,这对于“不可逆城镇化”调整土地涉及的问题、粮食保护耕地红线问题、保护农民权益问题、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土地流转等工作开展不利。台面下来说,政府征地成本、工商资本流转成本、农户流租金收入等等,这些可都是真金白银的问题啊,此外承包地几十年历史积累矛盾也很突出,但是这个是马蜂窝就不捅了。如果因为四至和面积都搞不清楚,进而产生争议,最后总得拿个证明的东西出来吧,这时候这个本子就不够用了。现阶段的确权颁证,是精确的证,精确的具体标准我没去查,四至都要精确到用GPS定位,要附图,每块地还有唯一的编号。目前很多试点都已经开始搞,但是有难度,主要集中在一是确权成本太高,很多地方希望用国土部门的技术手段来测,但是一亩要四五十元(国家只配套10元一亩地),还有人力成本和工本费等等,随便搞下就是千万上亿的成本,钱从哪来?二是农户意愿,有的实际占有比老证上占有面积大,这一测,会如何变动,心里在打鼓。三是基层也畏难,入户调查、户籍台账等,而且农村的土地矛盾大了去了,翻烧饼吃力不讨好。进程方面,2014年山东、四川、安徽3个省和其他省区市的27个县进行了整体试点,不少地方还结合实际扩大了试点范围。截至2014年底,全国1988个县(市、区)开展了试点工作,涉及1.3万个乡镇、19.5万个村,试点覆盖面积3.3亿亩。2015年又新增江苏、江西、湖北、湖南、甘肃、宁夏、吉林、贵州、河南等9个整省试点,据悉有些试点已经探索出一些价格便宜量又足的办法来,既符合部里的规程标准,又能控制成本。所以考虑到事情的难度5年完成并不夸张。第二个证就是用于抵押的证,即使用权证,主要是农地流转后,给流入方发一个证,证明他的使用权利,当然,如果没流转的也可能给农户再发一个使用权证,这个证目前全国没几个地方发,个别地方在搞试点探索发了这个证(封闭试点网上没找到图),一般是政府发,仅处于探索阶段。4、操作层面的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过程中可能遇到什么问题?三个方面,一是政策法律层面,二是技术层面,三是风险层面。政策法律层面主要是法律法规限制,金融机构开展起来有顾虑,而且直接影响申请强制处理抵押物时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技术层面主要是指抵押物要估价,抵押物值多少钱?现阶段农村资产资源缺乏专业评估机构和人员,还未建立农业评估的行业标准,抵押物价值认定非常困难,现在很多地方都评估了,但是价值认定是否合理值得商榷,评的太低,农户贷不到几个钱,评的太高,银行不认。还有就是登记部门和银行是脱节的,比方一块地不但有土地承包证,种了树后又去办了个林权证,挖了个坑办了水域滩涂养殖证,同一块地理论上可以用不同的权证在不同银行反复抵押,这就跟房地产市场不健全的时候开发商一房多卖类似。而这个地是否已经抵押过,银行现阶段根本查不到,有一物多抵风险;风险层面说到底是最大的问题,一是缺乏抵押担保机构,谁愿意来担保,谁来兜底?况且担保公司不是慈善企业,是要收费的,也会变相增加融资成本,如果成本过高,这个融资就会失去意义。因此如何担保这个是核心问题。二是农业保险覆盖太低,加大了银行风险;三是抵押物处置难,即使法院支持,因缺乏公开有效的市场,这个抵押物的流动性太差,执行成本很高。概而言之,银行需要独立承担风险,缺乏风险分散机制。拖拽至此处上传显示全部
    +1 2015-07-13 举报
  • rencuizhen 丨Lv 0
    从事农业媒体工作,且近期在处理相关选题,就个人所知的范围,来尝试梳理一下部分问题。首先,允许抵押的,是经营权,而非所有权及承包权。这涉及目前农村土地改革当中比较重要的一个概念:“三权分置”。所谓三权分置,是指农村土地集体所有的大前提不变,家庭承包的基本制度稳定,在此框架之下,农户可以通过经营权的有序流转来盘活土地资源,使资源资本化。因此,土地的经营权也可以说是一种有价资产,因为通过流转经营权是可以产生现金收益的。但要注意,无论是流转抑或抵押,土地的所有权和承包权都是不变的。至于经营权如何产生价值呢?那就是你可以利用这块土地进行农业生产所获得的收益了。这就是第二点要注意的:经营权的流转,不能改变农地的性质。第三个问题,我是云南人,根据目前云南权威媒体公布的数据,全省有序流转的土地占全省耕地约16%,完成确权颁证的面积应该大于这个数字,具体不明。不过可以说一下,按照计划,云南应于2017年完成全部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最近在搜集资料的时候,还看到一则新闻,某中部省区(具体忘了)已流转土地占耕地面积比已达30%以上。(手机党打字费劲,回头接着说。)
    +1 2015-07-13 举报
  • 投篮游戏天天玩 丨Lv 3
    土地变成了商品……
    +1 2015-07-13 举报
  • 伴奏改版很多 丨Lv 3
    了解的情况有限。关于土地确权颁证。据我所知:作为先行先试的试点,成都市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从2008年开始试点,2010年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全面完成。农村承包土地确权颁证共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179.96万本,颁证面积602.13万亩,涉及252个乡(镇)、2585个村、33064个组,村组完成面达到99.96%。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目前也是属于改革试验项目。摸着石头过河吧。
    +1 2015-07-13 举报
  • 通音同饮 丨Lv 0
    关于第三个问题,目前,全国很多地方都已经完成了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就我所在的小地方,也在2014年确定了试点地区,然后2015年上半年闯出经验,下半年全面铺开工作。关于第四个问题,就我所在的地区而言,确权工作完成了以后进行抵押融资并不是说有资格自主抵押土地,而是抵押证主在集体土地中所占有的股份(所以确权工作是在股份制的基础上开展的)。当然,农村工作往往牵涉到很多历史遗留问题,每个村具体情况也都不一样,因此可能工作方法会有所差异。这是我的个人理解。非农村金融专业人士,只是日常工作中稍有涉及。
    +1 2015-07-13 举报
  • zr1005 丨Lv 4
    第一个问题,据我所知没有。第二个问题,我认为2014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与现行《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相违背,这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开展不顺利的原因,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抵押权人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第三个问题,这项工作在全国各地进度不同,在我们这里,已经全面完成,只有少数村因为各种问题,暂缓开展。
    +1 2015-07-13 举报
  • 疯狂的兔纸 丨Lv 3
    第一个问题:是否有其他类型经营权作为抵押权客体。新的物权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均可作为抵押标的。所以从理论上,没有大的障碍,但问题在于你通过合同抵押了某种经营权,如何去登记。(不登记合同也是有效的,但无法享有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这就要根据具体的经营权类型来看了,看该经营权的主管机关、能否登记、未来可否顺利实现抵押权等。第二个问题:你列的担保法和物权法法条规定的是某些“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而非你说的“承包经营权”抵押。两个权是两把事,即使承包经营权抵押了、违约了,也不会改变农村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第三个问题:俺不知道。不过俺想,想建立承包经营权的抵押、公示系统,其难度较官员的财产公示小太多,如果承包权抵押能搞活三农经济,中央有决心,建立这个公示系统不是难题。第四个问题:好像不是法律问题,而是信贷机构接受承包权抵押时的尽职调查了。承包权本身可以带来至少两项收益:农村集体转出承包权后,从承包人手里可以收租;获得承包权的人可以利用承包权下的土地获得收益。所以,评估抵押客体-承包权值多少钱,应该考虑前两项收益情况,再结合承包年限、承包目的的限制、未来执行被抵押承包权时的难度(是否有大量符合承包条件的潜在承包人?)等综合考虑。
    +1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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