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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fxj0808 丨Lv 3
    谢邀。房屋买卖不熟悉,赞同于律师的回答,补充几点外行之见供参考。1.关于合同欺诈欺诈,主要两层,一层开发是假,骗钱是真;第二层房子项目有瑕疵,隐瞒不报,以次充好。交房日期出现错误不足以证明以上任一,因此暂时不足以认定欺诈。建议进一步核对合同的签约对方是谁,了解开发商的信息。既然已是现房,可以去小区,售楼处或开发商办公点看看。遇到类似的业主可以交流下疑惑。是不是欺诈,可能更容易判断。2.关于交付日期交付日期,对房屋买卖合同而言系主要条款。看看有没有其他与交付日期有关的证据,比如宣传资料表明“2013年交房”的,定金合同等。3.关于下一步个人建议,2件事是下一步比较重要的。一,向相关银行,房管所,城建局及其他业主等了解该项目及开发商情况,了解项目进度缓慢的原因。二,确定延误事实。主要合同的交付时间的约定有瑕疵,应尽快确立该事实。一方面找证据(如上述)。另一方面,想办法先缓住开发商让其认可房子应该是去年8月交付的,并保留证据。(如录音录像)。违约金,解除及赔偿等事宜应在迟延交付的事实比较清楚的情况下考虑进一步主张。 以上。欢迎题主更新进展,继续讨论。欢迎专业人士批评指正。
    +1 2015-07-13 举报
  • cunzhe6 丨Lv 3
    根据你的陈述,你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是你的合同未见,涉及到解除权的行使期限,请注意合同对解除权的约定。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第十七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个人意见,仅供参考。
    +1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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