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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种合同终止条件的合同有效吗?

    案例: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文本一份。合同完整条款如下:1.甲方自愿将对岸坡(荒山)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修下河车路一条。2.合同自签约之日起生效。乙方向甲方声明不再利用公路之日起合同终止。3.合同期内,一次性支付现金xxx元整。4.此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即生效。以上。感觉除了第4条,条条都有问题。尤其是第二条,合同终止条件是一种主观条件,且在现实中,乙方会故意促成终止条件不成立。这种条件是否合法有效? 北京市

    合同终止 举报

    提问者:爱吃狗不理

    发布于2015-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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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LIUZM 丨Lv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转包、出租地流转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参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属于林地承包经营外,承包地交回的时间应当在农作物收获期结束后或者下一耕种期开始前。 对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对方当事人请求承包方给予相应补偿的,应予支持。《合同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仅供参考。
    +1 2015-07-13 举报
  • 网速就这好 丨Lv 4
    您好!这种约定过于模糊,建议尽量约定为明确的期限,期限可以约定的长一些。
    +1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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