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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放弃对房屋的产权是可以的吗,及有意义吗?

    在婚姻内的财产问题困扰我很久了。举例来说,夫妻双方婚后买房,打算把房产只登记在一个人名下,另一个人放弃对房子的所有权,可以这样做吗?有些人说公证就可以,有些人说没有法理依据。那么如果可以,问题又来了。如果可以登记在一人名下一人放弃,那这套房子就真的可以不作为共同财产看待?因为不是离婚分割财产,那这样的财产处理方式有什么意义呢?就是一方可以任意处理这套房产不用经过另一方同意吧?其他的比如说,放弃产权的一人出现债务,还是应该认为夫妻双方是共同债务人吧?那这套房产还应该被用来偿债吗,或者是承担一半的债务责任? 北京市

    购房 共同财产 房屋 房产 举报

    提问者:tingzhengp

    发布于2015-07-13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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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个回答
  • liuyue0103 丨Lv 0
    物权法的公示效力在夫妻财产领域中不必然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还应当根据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是否有效、有无涉及第三人利益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1 2015-07-13 举报
  • 酷BB 丨Lv 1
    如果为了躲避债务,是没有意义的。否则人人都这么做了。
    +1 2015-07-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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