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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租期未到 房东要求退房

    房屋租凭期限为一年,2010年8月24日至2011年8月23日支付方式为半年一付(已付清)租金:3600元/月作为住宅使用租凭期内,甲方(房东)需要转让或抵押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受让权。这是合同上说明的。现在的情况是房东要把房子卖了,然后要求我们11月24号前搬离,通知我们是本月11月11号。然后他自愿意赔偿一个月的租金。但是我们这边是居住包括工作室形式的接受业务(主要是淘宝生意,这个房东也是知道的)如果要搬走损失的肯定不只一个月的租金,而且时间、误工费、搬运费、新房装修费等等这些费用都是要我们自己承担的。我想问下 如果我们不同意房东提出的赔偿条件 我们是不是可以有权利不搬走?或者有权利要求房东赔偿更多的损失?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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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qingsongprince

    发布于2010-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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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1个回答
  • 紫蝴蝶的梦想 丨Lv 1
    房东的合同是违法的,买卖不破租赁,即使你不买下该房,仍然可以继续承租到房屋到期日止,只不过房子是交给买房人而已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抵抗法律规定,房东和买房人都不能赶你走,你可以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建议出现纠纷或诉讼时及时委托律师保护自己
    +1 2010-11-1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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