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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和谐社会、安居乐业的今天这样拆迁合法吗?

    我家天津市河东区万辛庄程林里四条二号院五号一、本人住在万辛庄三马路以西;证据1、《拆迁许可证》(145)证据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0143)证据3、《建设用地批准书》(090)证据4、拆迁人建设投资公司委托诚达房屋拆迁中心的《委托书》证据5、《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证据6、《公开信》以上均证明拆迁范围西至万辛庄三马路、而非万辛庄三马路以西,证据证明我不在拆迁范围以内。万辛庄二期拆迁四至范围写的十分清楚。而我的房屋位置在万辛庄三马路西面不在拆迁范围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305号令》《天津市人民政府令113号》的规定我的房屋不能拆迁。二、即便在拆迁范围内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不能强制执行拆迁;1、分户评估报告与总评估报告不符、弄虚作假欺骗被拆迁人。2、谈话记录造假、并更换房屋居住人。3、没有给我发拆迁裁决书,剥夺了我的诉讼权,却造假说我拒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5条:“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订锭斥瓜俪盖筹睡船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拆迁人的申请材料弄虚作假,河东法院就不能下强制执行拆迁公告。三、我在2008年6月10日已经向河东区法院递交停止强行拆迁异议书,12日执行庭王法官告知我应交行政庭,当天中午我向河东区法院行政庭“张利鹏审判长和603室每人发给一份。后来毫无音信,直到7月24日法院将我家房屋强制灭失。四、在不符合强制拆迁条件时,都非法强制拆迁使我的房屋灭失,,造成我现今流离失所无家可归。(没有给我安置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周转房,至今我家的东西不知去向。)五、强制拆迁公告本身就违法。因为上面没有写,给我强迁到拆迁人提供的任何地点。六、(145)号《拆迁许可证》注明是土地整理(纯属商业行为),而河东法院行政审判长偷换概念,却以《加快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公益事业为由对我实施强迁。至今拆迁人也没有拿出拆迁范围包括我家房屋位置的拆迁许可证。 北京市

    周转房 建设用地 房屋 土地 举报

    提问者:安聊海阔

    发布于2015-06-2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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