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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房屋租赁及财产问题
2006年1月1日房东甲将门面房屋出租给王某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为三年,每半年支付一次租金,王某只支付了第一次到6月30日租金,7月1日到12月31日租金王某向来拖欠。但是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王某由于经营不善于9月份关门歇业,但是还有部分货物留存在门面房里面。王某本人去外地创业。2006年12月31日截止日期过了以后房东甲通知王某来搬迁,电话中王某以自己在外地不能回来,合同没有到期,并承诺房租一分也不会少。并且告诉房东:房屋里面还有极其贵重财物为由推辞搬迁,要求房东不得随意开门。并且要求房东妥善看守财物,如有丢失要求房东补偿。问题关键内容: 1.在这种条件下房东请来了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保全,有用吗?是要花钱吗?2.如果房客王某以后起诉房主侵占其物品财产,房主该怎么向法院跟王某证明自己在诉讼保全之前自己没有动过王某存放在房屋内任何财产?3.如果就是房客发现法院保留门锁根本不是原来门锁,房主是先搬走了部分最值钱东西然后才啼法院来开门,那该怎么做?报警吗?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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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维克多伟大
发布于2015-06-17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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