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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泉州新加坡城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请问是否合理(来自泉州新加坡城小区)

    并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资料交付买受人。是否合理第1项为不选项第2项 买受人不退房。如因出卖人原因,向当地房屋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双方同意按下列第2项处理,出卖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按买受人已付款0.0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请问房产商违约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日赔偿金额是100万分之一这样的条款是否合理第十四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60日内,买受人不能再登记交付使用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 北京市

    购房 产权登记 房屋登记 违约金 举报

    提问者:shou21

    发布于2015-06-14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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