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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块土地卖给两人

    事由:我是信义镇背**村民,叫侯**,在4月20号左右几日,我雇人在所栽种的核桃树林除草时和荒山造林时,续马梁村民杨**、乔**等人进行阻止,理由是我治理的土地有部分是属于他们的,说他们也有土地证(牧草地),为了避免事态的激化,以便进一步了解事情的真实情况,事后我与村领导及续马梁村民代表杨**协商暂停除草、修剪等农事和造林。1、通过了解,续马梁村民杨**、乔**等所办理的土地证,听说是为了应付上面的检查,也未经村民会议通过,说是拍卖也未交一分钱是,在当时村支书、村主任等都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的,且从94年至今也未治理过,现在可以说连究竟那块地是属于谁的也不知道。当时的村领导就有杨**他也不知情。村里相关一些人也能说明此情况。2、我所治理的土地是部分荒山和部分在93年左右进行机修过的地,机修过的地94年**焦化厂种了一年,后来由村里人耕种,97年村里收回,以5元/亩让村民租种,到02年时大部分村民弃耕,也未向村里交钱,后经村两委、村民代表、镇政府同意拍卖,且按相关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当年我就种植核桃树和刺槐等,并分期进行过多次治理。可对方在有证的20年内没有进行治理,且在聚富焦化厂耕种、背石村村民租种和我买入并进行治理的近二十多年内也无争议;且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根据土地承包方司法解释第二十条 发包方就同一土地签订两个以上承包合同,承包方均主张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已经依法登记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均未依法登记的,生效在先合同的承包方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依前两项规定无法确定的,已经根据承包合同合法占有使用承包地的人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争议发生后一方强行先占承包地的行为和事实,不得作为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3、事情发生后,面对对方的无理取闹,如不让我进行治理,在我种植的核桃树柴胡地放羊等,我多次找村委要求予以调解和镇政府予以解决,但一直没结果他们说自己没有执法权,土地局说也没有好的解决办法,是其他部门错了,法院说这是政府行为无法判决。面对这一情况,我简直就没法想象,国家的政策是鼓励和支持农民造林、种地管理土地的,毫不放松抓好三农工作,努力增加农民收入,推行的是依法行政,按纠错问责机制进行,怎么办?本着保护治理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我给怎么走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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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sesita

    发布于2015-06-12 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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