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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房未住去了外地 回来发现没了楼梯

    邻居装修将楼梯“圈”进自家屋内,法院调解邻居把整套房子买下 新津的张华(化名)和成都某房产公司签订协议,用原来的房产换来了一套一楼一底的房屋。因要到外地工作,在没入住新房时就离开了,等他回来时,新房子的楼梯“消失”了。原来是隔壁的路程(化名)在装修时把楼梯“圈”进了自家屋内。张华找路程理论时,又发现路程的产权证上确实包含了公用楼梯的面积。认为新津县房管局在办理产权证时审查不严,张华一纸诉状将房管局告上法庭。 由于拆迁,新津的张华在和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拆迁房产权调换协议书》,约定张华把原有的房屋交给该房地产公司,再由房地产公司为张华在新津武阳西路安置了一排商铺带住宅的两层楼房产中的一户,并且约定房屋内的楼梯、外走廊等为共有,由产权人共同集资维修,任何人不得损坏和独占。 签完协议,张华很快就从开发商手中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因为要到外地工作,张华并没有“打理”这套新房,便离开了新津。就在这段时间里,路程看中了武阳西路的房子,从开发商手中买下了张华隔壁的一套房子,并开始了装修新房。 去年,张华回到新津,来到好久不见的新房,却意外地发现,进了底楼的商铺,想上楼看看,却找不到上去的楼梯了,眼前只有一堵结实的白墙。原来,就在路程装修新房的时候,把连结商铺和楼上住宅的楼梯封在了自己的房屋内,而张华楼上的房屋成了空中楼阁。 明明是共用的楼梯间,怎么成了别人的私有财产?第一次见面,张华和路程这对邻居就不太“和气”。 就在张华和路程为他“霸占”公共楼梯,导致张华的新家无法正常使用而争执不休的时候,路程拿出了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书说:“当初买房时,开发商就没有给我说这个楼梯是公用的!”而当亲眼见到房产证,张华看到上面赫然标明,路程这套房产的产权包含了楼梯面积。张华不服,找到新津县房管局和房地产开发商理论,但最后房管局核实的结果是,楼梯面积的确算在了路程房产面积之内。 原来,在买房时,开发商曾口头告诉路程,楼梯间的产权是算在其购买的房屋产权之内的,所以当路程拿到产权证装修新房时,为了方便和美观,才将楼梯间封在自家屋内。 我有几个问题请教大家:1、房管局为路程办理的房产证是否合法?2、合法的话,房管局依据的是那些法律?引用的是哪项法规?3、对于共公建筑是否可以单独办理房产证?或办理给某一共用人?(请知道的朋友,将相关法律法规发一份给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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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问者:tongtong0607

    发布于2010-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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