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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性裁员的劳动补偿金?急急急!~!~~~

    单位经济性裁员,本人2007年4月进入公司,2008年7月31号接通知解除2007年12月31号签定的3年期固定劳动合同.2007年4月至12月31号签定了合同,请问如何补偿??

    提问者:萧晓月

    发布于2008-06-29

共1个回答
  • 宁波老女人 丨Lv 3
    你好!按照规定:应该予以补偿。劳动合同法条文: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鉴于合同签订时间是在劳动合同法生效之前,按照劳动法执行。应该可以得到一个半月工资的补偿。
    +10 2008-06-29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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