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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9个回答
  • 秋风网络 丨Lv 0
    你可以要求原址原面积回迁;你的要求合理合法!因为在你和开发商之间是一种合同关系,而你对开发商提出的要求属于合同内容;法律规定只要内容为双方自愿并合法即可!所以你可以要求原址原面积回迁或者要求你心中理想的搬迁价格;不用理会评估价格,那只是一个参考值,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意义,开发商也不能凭借评估价,而让你搬走
    +11 2015-05-24 举报
  • soufunwa43531812 丨Lv 1
    我是农村户口在镇上买房子现在想拆了重建可以吗?
    +1 2016-04-03 举报
  • 神话@昭昭 丨Lv 0
    二手房: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上市交易的房产均被称为二手房。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1 2015-05-24 举报
  • irischou2008 丨Lv 4
    是否属于一手房还是二手房,税法并无明文规定,而通常是由房屋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判断的。《房屋登记办法》规定,新建房屋必须先办理初始登记,而后才能办理转移登记,因此理论上和实际操作上,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必须先办理该开发商为产权人的初始登记,而后再办理开发商到业主的转移登记,如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性质属于用于经营销售的房产,应属一手房,如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性质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的自用房产,那么在转移给业主时应属二手房。
    +1 2015-05-24 举报
  • 8zoosun 丨Lv 4
    二手房:二手房是已经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备过案、完成初始登记和总登记的、再次上市进行交易的房产。它是相对开发商手里的商品房而言,是房地产产权交易二级市场的俗称。新建的商品房进行第一次交易时为一手,第二次交易则为二手。凡产权明晰、经过一手买卖之后再上市交易的房产均被称为二手房。包括商品房、允许上市交易的二手公房(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自建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
    +1 2015-05-24 举报
  • 晨曦中的百合88 丨Lv 0
    双方到房管部门去办理更名手续。按件收费。
    +1 2015-05-24 举报
  • 流年似水s 丨Lv 4
    首先你要到建设局或者规划局(有一些小的城市没有规划局,只是建设局的规划科或者规划处)咨询,你翻修房子的层数是多少,是不是城市规划许可范围内的,沿街的房子一般对于层数都有明确要求,如果超过规划要求就要办理城市规划许可证了,那样子比较麻烦,所以建议你咨询一下,不要超过政府的规定;还有就是你需要知道你所在城市规划的项目在你建房的区域有没有旧城改造或者政府征用的可能,如果在旧城改造的范围内或者政府建设项目范围内,你就不会有机会翻修了。如果没有上述这些问题,那就没有什么,基本没有什么手续要办,很简单的。
    +1 2015-05-24 举报
  • 青墨一痕 丨Lv 0
    最省钱的就是办赠与,费用很低
    +1 2015-05-24 举报
  • rewvan 丨Lv 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补充条款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你的房子如果不是附属物, 则原则上是可以要求原址原面积回迁, 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如何补偿则主要在于你和拆迁人的协商了.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如果你要求原址原面积的回迁,又有结算差价和不结算差价两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照被折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虽然在<新条例>地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要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第九条 货币安置补偿款额,应以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关系、使用性质及所在的区位等因素确定。具体安置补偿额计算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条款中把决定权又重新置入当地政府手中,如果拆迁人就是当地政府,则你要求不结算差价的原址原面积回迁会对你最有利.当然,对于你目前补偿款很低的现状来看,能争取到不结算差价的原址原面积回迁最好!另外,如果你的房子是否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呢?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中的 第十七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如果你能有效证明你的房子是用于公益事业的, 则可以要求拆迁人给予你重建, 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所谓"重置价格"则你完全可以要求拆迁人原址原面积无差价的产权调换!(这只是建议)如果你要求的是货币补偿, 那么你房子的性质界定很重要. 一般以所有权证书登记性质为依据,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确认其为营业用房的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当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其实, 房屋拆迁现在是高压线, 有了法定理由才好去耗,去磨, 否则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等合法期限, 拆迁人申请了强制拆迁,那么 做"钉子户"也是心力交瘁得不偿失呀!
    +1 2015-05-24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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