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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wvan
丨Lv 0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第23条的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补充条款 "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你的房子如果不是附属物, 则原则上是可以要求原址原面积回迁, 法律上对此没有明确规定, 如何补偿则主要在于你和拆迁人的协商了.拆迁补偿的方式有两种:既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产权调换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结算差价或不结算差价的就地安置或异地产权调换。如果你要求原址原面积的回迁,又有结算差价和不结算差价两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拆除非住宅房屋,以货币安置补偿的,货币安置补偿款按照被折除房屋建筑面积的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虽然在<新条例>地十六条中明确规定要以"市场评估价格计算",但第九条 货币安置补偿款额,应以被拆除房屋的权属关系、使用性质及所在的区位等因素确定。具体安置补偿额计算办法由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 此条款中把决定权又重新置入当地政府手中,如果拆迁人就是当地政府,则你要求不结算差价的原址原面积回迁会对你最有利.当然,对于你目前补偿款很低的现状来看,能争取到不结算差价的原址原面积回迁最好!另外,如果你的房子是否是用于公益事业的呢?1990年12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12月13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中的 第十七条 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由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按照被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性质、规模予以重建,或按照重置价格给予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如果你能有效证明你的房子是用于公益事业的, 则可以要求拆迁人给予你重建, 或者按照重置价格补偿, 所谓"重置价格"则你完全可以要求拆迁人原址原面积无差价的产权调换!(这只是建议)如果你要求的是货币补偿, 那么你房子的性质界定很重要. 一般以所有权证书登记性质为依据,所有权证书未标明用途的,以产权档案中记录的用途为准。产权档案也未记录用途的,按实际用途为准。实际用途的界定以是否依法征得规划等部门同意,是否取得合法手续为依据。如原设计用途为经营性用房的,以取得营业执照作为确认其为营业用房的依据;如原设计为住宅,改为营业性用房的,不但要有营业执照,还应当有规划部门同意变更的依据。其实, 房屋拆迁现在是高压线, 有了法定理由才好去耗,去磨, 否则超过法定行政复议等合法期限, 拆迁人申请了强制拆迁,那么 做"钉子户"也是心力交瘁得不偿失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