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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个回答
  • 静约 丨Lv 0
    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停止廉租住房保障待遇:(一)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满1年的; (二)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超出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面积标准的; (三)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擅自改变住房用途的;(四)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享受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当与廉租住房产权单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并在3个月内将住房退回,腾退期间按同类地段市场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1 2015-05-23 举报
  • shouhuo3 丨Lv 4
    以别人名义申请来的廉租房,自己出的钱可以租来住吗?
    +1 2015-05-23 举报
  • 向日葵爱阳光 丨Lv 3
    别人申请来的廉租房,我们跟他租算犯法吗?
    +1 2015-05-23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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